《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讀

2022-01-06 11:57:00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4月,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正式實施,國家、省層面近年來多次下發文件,明確要求各地要建立完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文件精神,前期,廣州交警在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收集社情民意,參考國內其他城市的管理經驗,并與相關科研機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結合廣州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制定了《關于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通告》(下稱《登記通告》),在我市開展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二、文件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三)《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三、文件制定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落實人民群眾對電動自行車上牌規范管理的意見要求,通過對電動自行車開展登記上牌管理,切實規范電動自行車交通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

  四、文件主要內容

  (一)明確我市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登記取得號牌和行駛證。

  (二)明確登記所需材料及費用。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

  (三)明確對電動自行車分類登記:

  1.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并獲得CCC認證的居民個人自用電動自行車,憑有效材料登記核發白底黑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

  2.“新國標”實施前在用的,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或符合“新國標”但未獲得CCC認證的居民個人自用電動自行車,應當在2022930日前辦理過渡期登記,憑有效材料登記核發黃底黑字過渡期號牌和行駛證,號牌有效期至20231130日止。

  3.符合“新國標”并獲得CCC認證的網約配送電動自行車,憑有效材料登記核發藍底白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并按網約配送的用途使用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該文件自20211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責編:石蕾 實習生李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