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開展了《天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立法起草工作,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軌道交通連通居住區和商業區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市域快速軌道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全封閉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軌道交通線網中心承擔本市軌道交通線網的統籌協調、調度指揮、安全應急、服務保障等網絡化運營的組織工作。
新建、改建軌道交通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遵循適度超前原則,滿足軌道交通發展中的運營安全需求。
新建、改建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設計應當合理連通周邊大型居住區、商業區公用設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數量和功能,滿足緊急疏散的安全需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周邊物業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車站周邊等區域設置商業、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不得影響安全標志和乘客導向標識的識別、設施的使用和檢修,不得擠占出入口、通道、應急疏散設施空間和防火間距。軌道交通車站站臺、站廳層不應設置妨礙安全疏散的非運營設施。
禁止下列 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高架線路、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管線、護欄、護網、自動售檢票等設施;
損壞和干擾視頻監控設備、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供電系統及站外附屬設施;
擅自移動、遮蓋、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以及監測、安全防護等設施;
在橋墩或者橋梁上鉆孔打眼,私拉電線及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著物;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行為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服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管理,維護運營安全秩序,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違反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的乘客,有權采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等措施,對拒不改正的,報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禁止下列 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阻礙列車正常運行或者強行上下車;
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控制室、車輛駕駛室等非公共區域;
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圍墻、護欄、護網、閘機、屏蔽門等設施;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范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范圍內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向列車或者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行為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納入信用管理。
責編:周晶、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