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4日18時36分,李某某駕駛的普通摩托車(車載劉某某),沿永寧縣109國道蘭花花酒店停車場內道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前方同方向馬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沿該停車場內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向西左轉彎時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駛的普通摩托車與郄某某、李某停放此處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劉某某受傷,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之規定。當事人馬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李某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馬某某負次要責任;當事人郄某某、李某無責任。
永寧交警溫馨提示:行其道、遵其序、守其規,駕乘摩托車要時刻謹記不超車、不超速,全程佩戴安全頭盔。交通事故猛于虎,規范駕駛,安全駕駛不僅是對法律的遵守,更是對家人的責任,也是對生命的敬畏。
編輯:范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