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給日常出行帶來很大的便利,
但一些電動車駕駛員,
守法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
甚至認為駕駛電動車,
屬于道路中的“弱勢群體”,
導致電動車事故也是屢見不鮮。
2022年12月02日15時左右,林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先是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當沿東盛街由北向南到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車輛未能減速,與右側王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即將跟隨機動車信號燈左轉,發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
從視頻監控另一個角度去看,王某某未能按照電動車通過路口時要“二次過街”原則,而是跟隨機動車信號燈左轉。而林某電動三輪車屬于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違反了交通法規,而在路口右轉時未能減速讓行。
最后交警認定當事人林欣負主要責任;當事人王紅霞負次要責任。
交警提醒:“二次過街法”即是指需要左轉彎的電動車,先看交通信號綠燈直行到對面,然后再看對面交通信號綠燈直行過馬路,就是等兩次紅綠燈才能通過。通過二次直行過街,完成左轉彎過程。而右轉車輛,必要時觀察清楚路口,提前打轉向燈后再轉彎是最起碼的保障。
編輯:范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