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子監控設備廣泛運用于交通違法行為的抓拍中,在便利執法的同時,也產生令人始料未及的“天量罰單”問題。今年4月,佛山廣臺高速43公里200米處一岔道口的“電子警察”一年多累計抓拍交通違法行為184373宗的新聞引爆輿論。雖然當地公安機關及時對該路段的交通標識集中進行了優化改進,但如何遏制濫設亂設電子監控設備引發的“天量罰單”亂象,已成為交通執法部門必須面對的問題。如今,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在即,人們自然對用法律剛性約束讓“天量罰單”不再出現有了更多期待。
輔助交通執法的電子監控設備衍生出“天量罰單”問題,既有設備不合不達標的因素,又有設置地點不合理的誘因。而這一切,主要源于法律的剛性約束不足。所以,要讓電子監控設備回歸輔助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的初心,需要對公安機關借助電子監控設備開展交通違法的非現場執法行為予以規范。
此前,行政處罰法對公安機關借助電子設備開展非現場執法的具體程序未予明確,讓公安機關濫設亂設電子設備有了更多模糊空間。也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設置電子監控設備時,既不進行事前的實地勘察,又不對其進行合理性論證。如此一來,電子監控設備衍生的“天量罰單”亂象,自然也就在所難免。
尤其令人擔憂的是,法律對借助電子設備開展交通違法非現場執法行為剛性約束的缺失,更容易導致為創收而濫設亂設電子監控設備行為的多發,不但有損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也嚴重損害執法的公信力。從這個意義上說,依法對借助電子監控設備開展交通違法非現場執法行為予以規范,不僅是遏制濫設亂設電子監控設備的必然選擇,更是純潔執法隊伍、維護執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規范借助電子設備開展的交通違法非現場執法行為,首先需要“有法可依”。新版行政處罰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這種具體明確又富有操作性的規定,等于給公安機關量身定制了具有剛性約束的制度“籠子”,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電子監控設備在抓拍交通違法行為中的“天量罰單”問題。
新版行政處罰法實施在即,負責利用電子監控設備開展交通違法非現場執法的公安機關,要以抓鐵有痕和踏石留印的決心與勇氣,不折不扣地讓各種剛性約束應聲而落,確保其真正成為終結“天量罰單”的利器,促使電子監控設備在抓拍交通違法行為中,釋放出守護行車安全而非罰款工具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