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5日11時21分許,77歲的田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賀蘭花園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大連路與花園街交叉路口處違反信號燈通行時,與郭某某駕駛寧A牌小型轎車沿大連路東向西行駛至此發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從視頻中可以看出,事故發生前,田某某所行駛方向的信號燈綠燈閃爍變為黃燈時,田某某并沒有停車等候的打算,反而繼續前行,田某某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田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編輯:范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