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接到報警,永平收費站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車強行超車失敗后,后車避讓不及釀成交通事故。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提供視頻
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經查,云Pxxxx8號車計劃在永平收費站駛離高速公路,在臨近收費站減速匝道時發現前面行駛的小貨車車速不快,便未按照“靠右行駛、依次通行”的交通規則通行,而是提速強行超車,準備從小貨車前方變道駛離高速公路。
然而,超車失敗未能駛離高速公路,駕駛人減速計劃回到超車道繼續行駛,就在這期間,后方正常行駛的云Nxxxx6號車避讓不及,發生了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后兩車駕駛人開啟雙閃,并將車輛移動到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但未及時在車后方150米外設置警告標志牌。面對民警的詢問,當事人辯稱警告標志牌在后備箱內但由于物品較多,難以找出。
民警現場對兩名當事人進行了“車靠邊、人撤離、即報警”的宣傳警示教育,對云Pxxxx8號車駕駛人高某新進行了在收費站附近應當規范行駛的警示教育,由于高某新的違法操作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民警判定其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同時,民警依法對兩名駕駛人實施“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交通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駕駛證記3分。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車速快,計劃變道、超車時應當確保與前、后方車輛保持安全的距離,避免變更車道期間與其他車輛碰撞引發交通事故,上述案例中所幸強行超車的小轎車在發現無法繼續變道時,未繼續變道,否則被小貨車撞擊后果將更加嚴重。
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牢記“車靠邊、人撤離、即報警”,同時應在事故車輛后方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危險警告標志,避免后方行駛的車輛避讓不及引發二次、三次交通事故。
隨車攜帶的“三角警示牌”、小型滅火器、車輛應急維修工具、反光背心等應急物品應當能夠隨取隨用,而不是作為“壓箱底”的東西。
編輯:張昊 實習生蔡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