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06月23日14時許,鄭某駕駛寧EBV38**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寧夏中寧縣西二環由北向南行駛至黃橋村交叉路口處時,與沿黃橋村東西硬化路由東向西的由張某駕駛的二輪自行車碰撞,造成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當事人鄭某超速行駛至出事路段處,觀察路面動態不周,采取措施不當,未確保行車安全,其違法行為在該起事故中過錯作用相當;當事人張某行駛至出事路口處時未讓右方來車先行,觀察路面動態不周,未確保自身行車安全,其違法行為在該起事故中過錯作用相當。
責任追究及后果
當事人鄭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減速慢行,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之規定,應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當事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定,應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中衛交警提示
一、通過有交通標志或信號的平面交叉路口時,司機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控制行車速度,在行近平交路口時,須在距路口30~100米的地方減速。
(2)注意平交路口的交通標志和信號,服從指揮,絕對不能在停車中搶信號起步,更不能突然加速強行通過。
(3)為了保證在平交路口停車后能及時起步,停車時不要關閉發動機。當預計快放行時(一般看橫向路口指揮燈黃燈閃亮),應做好起動準備,允許通行的綠燈一亮,即應起步。
(4)如果要在平交路口轉彎,應提前發出轉向信號,進入導向車道,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減速慢行,認真觀察,小心通過。
二、通過沒有交通標志或信號的平交路口時,司機應注意以下幾點:
(1)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先行。
(3)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4)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讓行車輛須停車或減速瞭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