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轉彎讓直行原則不能忘,一旦稍不注意就會發生交通事故,而且還要負全責!
案例一:
2023年10月20日13時14分,張某駕駛寧B號小型轎車,沿惠農區濱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濱河大道與興惠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惠農區濱河大道由北向南直行行駛王某駕駛的寧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王某受輕微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張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之規定。 當事人張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無責任。
案例二:
2023年10月28日19時30分,祁某駕駛蒙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惠農區G6高速路口由南向北下高速行駛至興惠路高速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惠農區興惠路由西向東行駛郭某駕駛寧B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郭某受輕微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祁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當事人祁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郭某無責任。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