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君:以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為支撐,提升新時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023-11-20 10:18:00 來源:中國汽車報網 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王長君

《交通強國建設綱要》指出,為了在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人民滿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強國,需要強化前沿關鍵科技研發、大力發展智慧交通、完善科技創新機制。智能網聯汽車作為一種具有高度集成性和綜合性的汽車產品,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展現出了廣闊的發展前景和豐富的適用場景。目前,智能網聯技術高度發展、產品不斷迭代、產業規模不斷升級,形成了具有強勁發展前景的產業藍海。為了更好促進和規范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在實踐中檢驗和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四部委于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正式進入了試點準入和上路通行的嶄新階段,也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參與試點準入、通行和運營提供了明確的規范指引。

一、《通知》是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舉措

開展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是在合理擴大智能網聯汽車通行范圍的基礎上,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通行秩序,穩妥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舉措?!锻ㄖ返某雠_,對于更好維護通行秩序、剛好協調人與系統、智能網聯汽車與傳統機動車、生產企業與使用主體、監管部門與相關企業之間的動態關系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通知》首次從國家層面規定了統一的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規范。從我國的產業發展實踐來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已經實現了相當程度的技術積累,并且展現出豐富的應用場景,進一步推進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的時機較為成熟,而現有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應用相關規范和各地區域性試點政策越來越無法滿足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規范化、正規化發展的需要。本次試點,是在銜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基礎上,面向具有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智能網聯汽車開展的準入、通行與運營試點?!锻ㄖ访鞔_了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可以在特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賦予了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機動車在試點范圍內上路通行的合法資格,還從使用主體要求、系統功能要求、安全保障要求、交通通行規則及責任承擔等多個方面為智能網聯汽車配置了系統性的管理的規范,在為智能網聯汽車依法上路通行提供規范基礎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活動整體安全有序、和諧穩定。

二是首次劃定了智能網聯試點通行相關責任主體及相應主管部門。智能網聯汽車在上路通行的過程中涉及系統設計者、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安全員等多方責任主體,從比較法視野來看,各國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對責任主體的劃分和界定存在較大差異?!锻ㄖ犯鶕圏c目標和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應用的實際情況,從多個方面對此進行了規定,首先是明確了試點主體及其參與方式,規定由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共同進行試點申報,承擔智能網聯汽車車輛與系統安全、網絡與數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責任。

其次,《通知》明確了使用主體參與試點的條件與要求,規定試點范圍內的使用主體以企業法人為限,企業使用主體參與試點申報的,除了要符合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在運行城市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等基本條件外,還要具備相應的運行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和責任承擔能力。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試點申報的程序與形式。車輛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進行試點申報的,需經擬運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網絡安全保衛等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試點方案,最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產品質量安全和交通規則符合性等申報方案進行初審,擇優確定試點聯合體。

三是明確了試點推廣、中止和退出機制。開展本次試點的意義,不僅限于許可一批車輛在試點范圍內開展上路通行和運營活動,還要在實踐中檢驗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的效果和影響、總結經驗教訓、論證現有管理制度的可行性與科學性,探索進一步擴大智能網聯汽車產業規模的有效途徑。因此,《通知》除了對試點期間準入、通行的相關要求進行規定外,還擬定了推廣、中止和退出三種不同的試點結果。對經過試點實證,效果良好的技術、產品、方案、機制,可以支持其在試點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廣應用;對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隱患,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或使用主體有未履行安全責任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等情形,達到特定標準的,《通知》要求其暫停試點并進行整改;對試點期間發現自動駕駛系統具有無法消除的嚴重安全隱患,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存在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的,應當退出試點。《通知》關于推廣、中止和退出相關機制的設計,保證了試點方案的靈活性和協調性,以便于更好實現“優中選優”的試點目標。

二、《通知》有助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通知》的另一大亮點在于,《通知》中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既不是完全脫離現有規范的空中樓閣,也不是對現有規則的原樣照搬,而是在尊重現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智能網聯汽車特性、滿足試點要求的制度創新,使其與當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能夠實現有機銜接。因此,《通知》的實施有助于進一步從法律法規、管理政策等方面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對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將智能網聯汽車交通規則符合性納入產品準入測評體系。遵守交通規則是車輛安全、有序上路通行的基礎,《通知》首次將自動駕駛系統在激活狀態下,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道路交通通行規則規定的要求納入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技術要求,同步明確了多支柱測評方法,實現與國際現行法規接軌、與后續交通安全管理銜接。

二是將智能網聯汽車納入現行機動車登記、管理體系。車輛登記和上牌是機動車合法上路通行的前提條件,《通知》首次以試點形式將智能網聯汽車納入正式的機動車登記管理體系,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向車輛運行所在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申請登記、交驗車輛的有關條件和相關要求,有利于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智能網聯汽車登記和號牌管理的可行方案。

三是為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違法處理提供規范指引。隨著駕駛自動化級別的提高,自動駕駛系統將越來越多地在上路通行期間承擔車輛駕駛功能。以現有技術條件來看,智能網聯汽車尚不能完全避免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科學、高效地對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違法進行認定、處理,是保障試點通行秩序的基本要求?!锻ㄖ凡坏幎讼嚓P主體在交通違法定期上報、配合調查、提供證明、數據共享等方面的義務,還對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針對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違法采取的管轄、取證、調查、處罰等相關程序進行了規定,幫助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有效應對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后產生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勢、新問題。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對于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違法,應按照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進行區別處理,即對于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違法行為,原則上應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范對安全員進行處理,能夠確定交通違法是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的,則按規定對相關主體進行處理。

四是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事故處理、責任認定及賠償的相關規則。智能網聯汽車事故處理一直是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由于自動駕駛系統和智能網聯汽車本身并不具備主體資格,發生事故后向誰調查、由誰負責等問題都與傳統機動車交通事故存在較大差異。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通知》明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安全員應當承擔與傳統機動車駕駛人相同的應急處置義務,采取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即時報警等措施。并由試點使用主體確保上述該等義務得到充分履行;在事故調查方面,《通知》規定了試點使用主體的數據提交、配合調查義務,并明確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深度調查的啟動條件;在賠償責任方面,明確了試點使用主體承擔第一位的賠償責任,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基礎設施及設備提供方、安全員等相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試點使用主體可以依法追償。

三、明確相關要求,穩妥推進上路通行試點

《通知》的出臺,是一次對于智能網聯汽車支持、管理經驗的集中總結,可以感受到有關部門加強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政策保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機制的信心和決心。因此,《通知》從多個方面采取有力舉措,以求更好更穩妥地推進上路通行試點有關工作。

一是以制度創新釋放試點活力。為了探索智能網聯汽車常態化管理的可行方案,鼓勵試點相關主體創新創造,形成規模,《通知》相較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在多個層面進行了充分的制度創新。如在系統升級方面,規定生產企業可以在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批準并備案后依法依規進行涉及自動駕駛功能的軟件升級,無需重復測試;在事故處理方面,則規定對于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事故,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二是以配套機制保障通行安全。在充分進行制度創新的同時,《通知》也為智能網聯汽車試點通行配置了系統性的安全保障制度,在系統安全方面,明確了各項測試標準及相關要求,尤其是明確了應當對自動駕駛系統的交通規則符合性進行測試,以檢驗其在道路交通環境中的合法駕駛、安全駕駛能力;在車輛安全方面,明確試點使用主體應當為試點車輛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在安全員方面,對安全員的資格、能力、培訓、接管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三是以試點推動完善相關立法。長遠來看,智能網聯汽車從測試驗證到試點通行、從試點通行到規模化應用的發展之路是動態,《通知》系統總結了之前一個階段各地和國際先進立法經驗,并將其與道路建設、交通運輸運營管理等方面的規范有機結合在一起,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及后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并為當前及下一階段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產業規范發展給予充分的制度保障。最后,應當認識到《通知》所展現的智能網聯汽車試點準入、通行和運營相關規則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管理范式,而是一種動態科學的規范化發展體系,我們還應當在試點過程中進一步探索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合理模式,力圖凝練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之路。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