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轉彎的車輛由于不受紅綠燈限制
經常與直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
“狹路相逢”
有些司機面對這種情況卻忽視了觀察禮讓
2023年11月13日10時55分,余某駕駛川U號牌小型客車,沿建設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寧夏大武口區五岳路(大武口段)與建設街路口處右轉彎時,與沿五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的黃某駕駛寧號牌小型客車碰撞,致寧B號牌小型客車失控碰撞綠化林木和燈桿,造成二車輛、燈桿和綠化林木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余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
當事人黃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
當事人余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黃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交警提醒:駕駛機動車在進出道路及轉彎的時候,應提前開啟轉向燈,降低速度,注意觀察,與其它車輛、行人保持安全距離,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安全進出道路。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