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6時55分許,駕駛人張某某駕駛新A牌照小型普通客車沿連霍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連霍高速下行2397公里300米處,從服務區出來進入主線時,跟隨前方低速行駛違規變道到快速車道的貨車時,與后方行駛的車輛發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張某某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導致事故發生,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普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第七十八條第三款:“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的規定,當行駛速度沒有達到車道規定速度時極易與后方高速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高速交警提示:機動車隨意變道、強行變道,不僅影響道路通行秩序,還極易引發剮蹭等道路交通事故,對于車主來說是非常危險的。變道前做到“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安全。
每年的交通事故中,有30%左右都是由于隨意變更車道引起的,但是都擋不住駕駛員的“自由心態”。究其原因,是大部分人都沒有意識到隨意變更車道的危險性,在潛意識里,只把變更車道當成了正常駕駛操作,但忽略了其背后存在的可怕隱患。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不禁止駕駛員變更車道,因為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變更車道是最常見的操作。但有的駕駛員將正常操作錯誤地理解成“隨便操作”,認為不管什么時候,只要自己想變道就變道,完全忽略了道路交通的現實情況。這是導致加塞、變道不打轉向燈等隨意變道違法行為多發高發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常見的6種違規變道
1、一次變換多條車道行駛
2、變道至非機動車道行駛 3、不打轉向燈突然變道
4、直行綠燈時,在路口直行車道變道左轉
5、變道逆向車道行駛
6、直行車道強行變道至左轉車道
二、如何安全變道?
變道的正確操作方法可簡化為一句口訣:一燈二鏡三方向。
1、變道之前必須打轉向燈
這個變道前的首要動作就是“一燈”,但卻被很多駕駛員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因變道而引發的交通事故中,變道車輛沒有打轉向燈就突然變道是最主要的禍因。
2、觀察前方及側后方車輛
除了觀察后視鏡之外,我們還要快速觀察車輛兩側盲區是否有其他車輛接近。在確保周圍情況安全后,就可以準備變道了。
3、緩打方向,迅速變道
接下來就是第三步操作——“三方向”,即轉動方向盤改變車輛的行駛軌跡,進行變道。變道時,應小幅度,緩打方向盤。
4、不要跨越多條車道
在一些多車道的道路上,有一種變道行為看上去很“霸氣”:車子從最外側車道開始變道,然后跨越中間車道,最后斜插進最內側的快車道。這種一次跨越兩三條車道的變道行為最容易惹禍。
三、隨意變道將承擔全部責任
一些駕駛員在變道過程中還常常有自鳴得意的心態,認為自己駕駛技術高超,一點點空也能鉆過來。其實,這種想法非常錯誤,因為變道成功,并不代表駕駛技術的高超,而是其他車輛采取了避讓措施。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道路行駛過程中,改變行駛軌跡的車輛在整個過程中都要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別人故意不采取避讓措施而造成事故,也屬于變更車道人的全責。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