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已成為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一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把騎車安全當回事,在橫過馬路時,不走斑馬線、不下車推行、隨意橫穿。可能大家不知道這也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而且極易發生交通事故。
2024年02月18日11時14分,劉某駕駛寧A003***號電動自行車沿靈武西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湖名邸”一期南門口處由南向北橫過機動車道時,遇楊某駕駛寧A22***號小型轎車沿西平路由東向西駛來,兩車避讓時相撞,造成劉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劉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七十條第一款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原因。
楊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意外的路段上行駛,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亦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原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 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責任認定如下:劉某、楊某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交警提醒:駕駛電動自行車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過機動車道請走人行橫道,并下車推行。機動車駕駛人經過路口多觀察,確保安全后減速通過,確保行車安全!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