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日18時59分許,朱某駕駛寧B號牌小型轎車,沿大武口區永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游藝街與永康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永康路西側由南向北步行的董某發生碰撞,致董某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民警調查核實,朱某事發時駕駛車輛在左轉的過程中,視線受到汽車A柱的遮擋,也忽視了觀察,撞上了正在橫過斑馬線的行人董某。
當事人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當事人朱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董某無責任。
交警提示:駕駛車輛轉彎時有盲區,一定要減速慢行,觀察四周行人的行走情況,必要時停車等待,確認安全后再通過,切勿盲目轉彎,避免事故發生。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