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8日12時10分許,楊某駕駛寧A號牌小型轎車,沿育林巷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北京西路交叉路口時,遇卜某駕駛自行車沿北京西路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卜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監控顯示,楊某駕駛藍色轎車在進入主路時,由機動車道轉彎“借道”非機動車道通行時,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導致與正常行駛的卜某發生碰撞,
當事人楊某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鳴喇叭催促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行人”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交警提醒,機動車“借道”通行時,請減速慢行,仔細觀察,按照規定讓行,確認安全后再通過。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