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馬路上
橫過機動車道
應當下車推行
5月14日在大武口就發生一起
當事人騎行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
未下車推行被撞又擔全責的交通事故
2024年05月14日12時00分劉某,騎行的二輪自行車,沿大武口區永康路鉑宮尚品門口路段處由西向東橫過永康路時,與沿永康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至此魏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當事人劉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劉某騎二輪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和注意觀察路面動態,恰巧與由南向北正常行駛至此的魏某發生碰撞。所幸事發時雙發速度較慢,僅造劉某受輕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
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奔啊秾幭幕刈遄灾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讓所借道路內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劉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警提示:駕駛電動自行車、騎行自行車都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橫過機動車道請走人行橫道并下車推行,機動車駕駛人經過路口多觀察,確保安全后減速通過!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