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窗拋物不文明還違法,造成事故承擔全責

2024-05-27 14:41:00 來源:中國交通網 作者:甘肅省酒泉市泉湖高速公路大隊

F牌照行車記錄儀視頻截圖

2024年05月14日14時10分,朱某某駕駛鄂F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連霍高速上行2360公里200米處時向窗外拋物,砸中后方張某某駕駛的G號牌輕型欄板貨車,致G號牌貨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朱傳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之規定,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正聶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

高速交警提醒:高速公路上,車輛行駛較快,而如果前車從車窗拋物,極易給后車帶來致命威脅。曾有模擬實驗,車輛在70km/h行駛時,車窗拋出的蘋果可以擊碎車輛的前擋風玻璃;120km/h時,從車窗拋出的蘋果接近于小口徑手槍子彈的沖擊力。如果前車車窗拋出硬物,如鐵器、硬質塑料等,很容易砸破后車前擋風玻璃,造成車毀人傷的嚴重后果。

高速公路行車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駕駛行為,而且還是違法行為,如果危害后車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還有承擔造成事故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請勿高速車窗拋物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