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研究生校內遭碾壓身亡 中國交通網連線律師解讀

2021-09-09 16:21:00 來源:中國交通網

9月5日上午,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一女研究生在校園內被快遞運輸貨車撞倒碾軋,送醫急救無效身亡。此事一經曝光,迅速引發各界關注,中國交通網針對此事所涉及的熱點問題,連線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魏立璇律師,為大家進行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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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司機倒車時不慎將該女生碾壓致死,是否構成犯罪?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讀:首先我們來看發生在校園的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學校一般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學校道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嚴格意義上來說發生在校園內的事故不算“交通事故”,但按照該法第77條、第119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雖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應當參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本案事故發生在校園內,雖非道路交通事故,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當參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進行責任劃分。

至于該案是否構成犯罪,我們需要了解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要點在于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快遞司機的行為發生在校園內,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侵犯的客體也并非交通運輸的安全,直接導致該女生死亡后果發生的并不是司機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從客觀方面看,本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233條規定了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快遞司機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反之,如果司機主觀上存在過失,則可能構成犯罪。司機不論是行車或者倒車時,都應多注意觀察周圍路況,如快遞司機倒車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以確保安全駕駛,過失導致該女生死亡的嚴重后果,只認定快遞司機的行為只是屬于交通事故是不當的,還應根據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看本案司機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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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一般會如何量刑?

律師解讀:如果快遞司機可能構成犯罪,具體量刑法院會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同時綜合司機是否成立自首,到案后是否如實供述,是否有積極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等從輕量刑的情節,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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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司機駕駛的車輛隸屬于圓通公司,圓通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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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撞死人怎么追責賠付?主要賠償項目如何計算?

律師解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主要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對前述費用的計算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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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為何會有大貨車?學校在疫情期間允許快遞車進入校園,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律師解讀:疫情期間封校目的是為了防止疫情散播,而不是防止社會車輛進入校園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校方不放快遞車進校園就不會發生事故,在法律上并不是這樣認定因果關系的。如果相關的道路按照相關規范是不允許車輛通行的,而學校沒有做好適當的管理義務造成了安全隱患,此時學校就要對此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如果學校對于校內來往車輛沒有進行有效管理,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學校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根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截至發稿,肇事司機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仍在調查中。快遞運輸車所屬公司、校方已在第一時間表態,將積極協助警方調查此次事件,配合后續的相關事宜,中國交通網將持續關注事件最新進展。

責編:石蕾、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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