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9日18時14分,崔某某駕車,沿靈武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中興街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車輛右前部與沿黃河路由東向西直行駛來的馬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前部碰撞,造成崔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2022年6月21日13時00分,史某駕駛汽車,沿靈武嘉源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朔方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車輛右前部與沿嘉源街由北向南直行駛來的李某駕駛的汽車前部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崔某某、史某負全部責任,馬某某、李某無責任。
崔某某、史某都是在通過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處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導致事故發生。靈武交警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們,寧等不搶,這是開車的前提。每個交通參與者都不要心存僥幸,遵守交通規則,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編輯:范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