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駕駛員的“駕駛生涯”中
難免會出現違反交通信號燈的行為
有的是沒注意
有的是“搶燈”
今天這位司機的理由
卻格外新鮮!
陽光刺眼
沒看見紅燈!
2024年03月11日15時00分,許某駕駛寧A號牌小型轎車,沿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游藝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游藝街與永康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永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馬某駕駛的寧C號牌輕型欄板貨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了解,駕駛人許某駕駛寧A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游藝街與永康路交叉路口處時,車輛正前方被太陽光照射導致其無法判斷紅綠燈顏色,但其并未減速,而是在無法正確判斷是否能前行時依然僥幸通過該交叉路口。不料與沿永康路由南向北正常直行的輕型欄板貨車發生碰撞,幸運的是許某、馬某都系了安全帶,沒有造成人員受傷。
當事人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馬某無責任。
交警提示:在陽光強烈的環境下駕車出行,為避免陽光刺眼導致交通事故,可使用遮陽板、佩戴太陽鏡,同時,汽車駕駛員應避免在擋風玻璃處放置反光物品,保持擋風玻璃清潔,在陰影和陽光中穿梭時要謹慎駕駛。最重要的是駕駛員需降低車速,注意觀察,集中精力,避免類似的事故發生。
編輯: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