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8-16 15:19:00 來源:天津政務信息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天津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12日

天津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專供下肢殘疾的殘疾人代步使用的、具有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

第四條 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公告管理。市殘聯、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單位聯合發布產品公告,明確在本市銷售、使用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公告應當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申請動態予以更新。

第五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本市現行有效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公告,并確保所銷售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已納入本市產品公告。

第六條 申請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

(二)持有有效的殘疾人證,且下肢確有殘疾、上肢功能正常,無其他妨礙正常駕駛的疾病。

同一申請人,只能申請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不得將車輛轉借他人。

第七條 申請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帶車輛并填寫《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表》,同時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殘疾人證;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置發票;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出廠合格證;

(四)區殘聯開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第八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主管部門,受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申請。對符合規定的,受理登記申請當日發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證和號牌;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已辦理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證和號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需要更換或者更新發動機、車架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相關手續;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變更、過戶、注銷手續,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九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公安機關登記并懸掛本市號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使用其他號牌,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

第十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隨車攜帶殘疾人證,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鼓勵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應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強產品質量監管。

本市各級殘聯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及時掌握殘疾人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動態變化情況。對車輛所有人死亡或者車輛所有人身體狀況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殘聯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并督促車輛所有人或其家屬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或者過戶手續。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道路客運、貨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2018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登記證和車輛號牌的原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車輛所有人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帶車輛、車輛登記證及身份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換證換牌手續,領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證和新號牌。

2019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前購買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輛所有人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帶車輛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材料。已納入產品公告的,發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證和號牌;未納入產品公告的,發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登記證和臨時號牌,臨時登記證和臨時號牌有效期四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