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都應該是各行其道,然而有部分電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任我騎行”。
2023年12月09日15時40分許,蘇某駕駛小牛牌二輪電動車,沿靈武市中興街由北向南在機動車道內騎行,在通過第一個紅綠燈路口后因操作不當連人帶車一起側滑。電動車由于慣性滑行至路口處與代某某駕駛的寧ABL***號小型轎車左側車身碰撞。可見當時蘇某駕駛的電動車速度過快,在滑倒時由于沒有佩戴安全頭盔頭部與地面接觸致使頭部受創。
當事人蘇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代某某無責任。
交警提醒:人車分離、各行其道是基本的通行規則,無論是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都應該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編輯:張昊